您的位置:网站首页 > 劳动保护

辽宁省总工会关于职工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奖励办法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11-06-03点击:
 

辽宁省总工会关于职工举报

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奖励办法(试行)

 

为了贯彻落实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安全生产方针,在“政府统一领导、部门依法监管、企业全面负责、群众参与监督、全社会广泛支持”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充分发挥一线职工的群众监督作用,调动广大职工查隐患、促整改的积极性,特制定有关奖励办法如下:
      一、举报内容
      我省行政区域内违反《劳动法》、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职业病防治法》、《工会法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,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。
      二、举报方法
     (一)提倡实名公开举报,举报者应提供真实姓名、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,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,可留下本人联系电话,工会组织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,对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个人信息保密。
     (二)以向所在市总工会、省产业工会举报为主,重、特大事故隐患,可直接向省总工会举报。各市总工会、省产业工会接到职工群众重、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后,应立即上报省总工会。
     (三)举报必须事实清楚,举报内容包括存在隐患单位、地址、隐患部位、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,是否采取防范措施等。
     (四)举报可以通过电话、信函、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。通过电话举报可拨打职工维权热线12351和省总工会受理电话024-22581161;信函举报请寄至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8号,辽宁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,邮编110013;隐患举报电子信箱:yhjb@lnszgh.org
      三、奖励标准
      各市总工会、省产业工会对接到的事故隐患举报经核查属实后上报省总工会,省总工会复查后确定事故隐患分级,在3个月内给予奖励,奖励标准为:
      (一)一般事故隐患。指可能造成多人受伤,或可能导致12人死亡,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,奖励举报人200元。
      (二)重大事故隐患。指可能造成39人死亡,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100万元的事故隐患,奖励举报人500元。
      (三)特大事故隐患。指可能造成死亡人数不少于10人,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,奖励举报人1000元。
      对低于以上事故隐患标准的举报行为,给予口头表扬或100元以下奖励。所举报隐患的分级由省总工会聘请专家评估确定。
      四、奖金发放办法
      事故隐患举报奖金每季度发放一次,由省总工会拨至市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,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到所在市总工会、省产业工会领取。同一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人员举报的,只奖励第一举报人,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。

  • 附件:
  • 视频: